****集团****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新增拌合站、弃土场、填平区、变压器、施工便道临时用地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新增拌合站、弃土场、填平区、变压器、施工便道临时用地项目临时使用**县三里镇双罗村1林班,双吴村1、6、9、11林班,塘红乡龙祥村1、4、5、7、8、11林班,那君村3、5林班,****居委会9、11林班,万福村委会8、11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10.5996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面积9.5894公顷,经济林林地0.1140公顷,能源林林地0.1964公顷,其他林地0.699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6.7469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8527公顷)。
二、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
三、使用期为两年(至2027年7月29日止),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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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