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周宇轩:
你于2025年07月09日被发现在**市**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25号房屋东南侧擅自搭建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松)新府调(询)通字〔2025〕第07824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调查(询问)通知书》(沪(松)新府调(询)通字〔2025〕第078242号)
****
2025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