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瓦塘木格湛江桥圩片区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可能影响天然气管道保护施工作业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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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瓦塘 木格 ** 桥圩片区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可能影响天然气管道保护施工作业的批复
2025-07-15 17:55

**发改规字〔2025〕43号

关于****市**区瓦塘 木格 ** 桥圩片区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可能影响天然气管道保护施工作业的批复

****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市**区瓦塘、木格、**、桥圩片区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可能影响天然气管道保护施工作业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施工作业应当自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 月31日内完成。(如实际开工日期晚于批复日期,则按计划工期顺延)。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延期。

二、本次施工作业严格按照管道建设施工方案和管道防护方案要求施工,并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

三、开工前应**管道企业对管道(含伴行光缆)准确定位,对定向钻段交叉或其他因素无法准确定位的,经管道企业同意,可委托第三方管道检测机构进行定位并出具定位报告。施工作业人员应对管道保护注意事项和控制区域交底并进行签字确认。

四、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施工。在开工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时间;停工、复工应提前告知管道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管道企业现场安全指导,确保施工作业始终处于有效监护;当出现危及管道安全或与安全防护协议、施工作业方案不符的作业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予以纠正后方可复工。

五、对于管道企业在施工作业期间为保护管道安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承担。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联合对施工现场管道保护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如果不满足管道保护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联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加盖公章后报我局。

贵****改革局

2025年7月15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此件公开发布)

报:****委员会

抄送:**区应急局 ****政府 ****公司****公司**作业区 本局存档(2)

**** 202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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