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新希****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光耀和玺项目基坑降水”取水许可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公司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利用6眼降水井取水,井深均为20m、井径均为320mm、设计流量均为0.01m3/s。
二、基本同意项目自永**李银路西侧、望通**侧、良田路东侧、望银**侧处取地下水,主要用于施工降水,施工降水总量4万m3。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结论。项目外排总水量3.83万m3,回收利用地下水0.17万m3。项目用水定额严格执行《**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文件规定,场地、道路喷洒用水定额第一、第四季度0.5L/㎡﹒d,第二、第三季度2L/㎡﹒d,绿化用水定额0.24万m3/㎡﹒a。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生态系统和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
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向****提出核发取水许可证。若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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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