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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0315-****107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 |
| 1 | 李连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区3-42-101 | 唐房权证**区字第****01416号 唐丰(公房)国用(2013)第0566号 | 李宁 |
| 2 |
登记机构:****规划局****分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