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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津头街道凤岭南路16****广场3栋1303
邮编:530000
联系人:冯欢欢
联系电话:158****3089
授权代表联系人:贺清峰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156****9157
我公司于2025年7月28****公司提交的关于“2025年**市****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针对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经我公司核查,现就有关具体内容答复如下:一、质疑事项及处理意见:
质疑事项1∶关于质疑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有关问题。
针对该质疑事项,答复意见:经查,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同类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2年7月(含)以来取得同类(绿化养护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续签项目可按另一业绩计算得分,满分2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也未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