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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公司:
本委受理李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08月10日至2024年10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361.45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深****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6000.00元”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市**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5-****89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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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