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荔县税务局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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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税务局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6 11:18

因无法联系到企业,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看到公告后,可到****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纸质文本。

地址:**县南环路****

联系电话:0913-****033

联系人:赵彬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荔税 税通〔2025〕0212号)

****总局****税务局

2025年8月6日

****

税务事项通知书

荔税 税通〔2025〕0212号

陕****公司**银座项目部(纳税人识别号:****0523MA6Y6N258G):

事由: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通知内容:我分局在全县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化解工作开展期间,****公司存在取得收入未申报行为,限你单位于2025年9月5日前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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