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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审管批字〔2025〕191号
******公司:
你单位报来《******公司关于建议书的请示》(宁**发〔2025〕41号)及其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现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矿井水是伴随煤炭开采产生的地下涌水,矿井水的抽排破坏了**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导致周边企业水**匮乏。面对西北地区普遍缺水的状况,为减轻由于**地下水**的过度开采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满足生产、生活用水,实现矿井水**化,亟需实施该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市**区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拟**矿井水处理再生利用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及其他工艺配套设施。
四、匡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13710.4万元,其他费1104万元,预备费1185.6万元。
资金来源为争取超长期国债资金、自治区统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他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推进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等相关条件,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此批复不作为本项目施工招标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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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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