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6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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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 2025-08-06 11:0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963,0512-****8422。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线路板加工项目

**高新区汉浦路998号6号厂房

****

******公司

项目总投资650万元,于**高新区汉浦路998号6号厂房进行异地扩建,年加工高精密度线路板15万平方米。

1.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镭射钻孔床废气经喷淋塔+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众鑫泰工业****公司金属模具加工项目

**市**镇玉杨路299号6号房

众鑫泰工业****公司

**凯通****公司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镇玉杨路299号6号房,年加工模具560吨。

1.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平面磨床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油雾过滤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CNC废气经油雾过滤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油淬废气经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艾****公司光耦合器生产项目

**市**镇环庆路2980号中节能(**)循环经济产业园23号楼

**艾****公司

******公司

项目总投资1079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镇环庆路2980号中节能(**)循环经济产业园23号楼,年生产光耦合器1.2亿颗。

1.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酚类、甲苯、甲醛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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