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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区有企业养老保险参保8人,属于缴费未满十五年,但参保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停止缴费超过1年,个人账户资金未转移或清退的情形。现将该批账户进行公示,望涉及人员或家属及****中心处理。
附件:企业养老保险沉淀人员花名册
联系人:易楠林、胡国君 联系方式:0731-****0329
联系地址:**市**区兴联路339号**咨询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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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