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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重点用能单位和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重 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办公厅关于扎实有序做好近期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52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 | 区级 | |
| 2 | **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 区级政策性粮食承代储企业 |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委员会****储备局财****银行关于开展2025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5〕64号)、《2025年**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 **** | 区级 | |
| 3 |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项目建设单位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条第一、二款。 | **** | 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