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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个人独资)等37家市场主体:
经查,****商行等37家市场主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存在以下情形: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无实际固定经营场所;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存在伪造或虚假签订行为。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5月19****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拟撤销登记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意见。
为此,我局依法决****贸易商行等37家市场主体的登记。上述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自始无效。
需特别说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不免除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上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均不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本决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相关市场主体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县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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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