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浙土审〔2025〕11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8-06 |
| 发布单位: | **** | 信息来源: | **** |
| ****政府关于**市金潮港流域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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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你市《关于**市金潮港流域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温政〔2024〕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市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4.2544公顷(其中耕地23.6892公顷)、未利用地1.75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7068公顷(其中耕地4.8998公顷)、建设用地0.8666公顷、未利用地0.093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0282公顷(其中耕地0.7104公顷)、未利用地5.27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农用地0.3709公顷(其中耕地0.2223公顷)、建设用地0.6189公顷、未利用地1.642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53.6104公顷,****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市金潮港流域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0.3760公顷,其中堤防用地0.1118公顷、闸站用地0.2179公顷、管理中心用地0.0463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政府 2025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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