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现将2025年****人力**服务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1标段:
成交候选人:****(报价:****7591.33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报价:****0531.33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 (报价:****3471.33元)
第2标段:
成交候选人:**省****公司(报价:****9687.8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报价:****9455.8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报价:****4107.80元)
第3标段:
成交候选人:**省****公司(报价:****7118.81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省****公司(报价:****4718.81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佰世安****公司(报价:****4318.81元)
第5标段:
成交候选人:******公司(报价:****6397.37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省****公司(报价:****9533.37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 (报价:****3157.37元)
第6标段:
成交候选人:******公司(报价:****5994.42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报价:****2114.42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省****公司(报价:****1294.42元)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三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购人:****
地址:**省**市远大一路785号广信大厦3楼
联系人:曹先生
电话:136****9047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朱先生(项目负责人)、吴先生
电话:0731-****5781/****2202
地址:**市**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公寓综合楼
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
电话:0731-****7982
地址:**省**市远大一路785号广信大厦
异议受理机构:****生产经营部
电话:0731-****7983
地址:**省**市远大一路785号广信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