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港北区教育局多媒体设备、学生架床及食堂设备等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5-G1-020045-DHGS)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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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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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媒体设备、学生架床及食堂设备等采购

(项目编号:****)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凤岭北路111****中心2号楼10层1005室01办公点

邮编:530022

联系人:胡海钦联系电话:181****8719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9点18****公司以快递送达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中1分标、2分标、4分标序号1,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参数的内容与希沃检测报告完全一致,为希沃独有参数,严重怀疑该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唯一性。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一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关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设定,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招标文件内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技术参数为主要技术指标、功能项,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响应,或偏离,或者提出更优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已对项目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市面上至少有三家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参数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不成立,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中3分标序号1、4分标序号5,85英寸交互智能平板参数的内容与鸿合检测报告描述高度相似,严重怀疑该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唯一性。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一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设定,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招标文件内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技术参数为主要技术指标、功能项,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响应,或偏离,或者提出更优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已对项目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市面上至少有三家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参数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不成立,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不成立,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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