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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南烟处【2025】第43号 | 无货主 | 2025年5月16日,我****机关交****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省**市**市凤岗街道体****营业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个涉嫌违法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为“777********2140、777********3545”,每个快递包裹内发现卷烟**王(硬中支)贰(2)条,共计壹个品种肆(4)条卷烟,快递面单信息如下:寄件人:广圣,地址:**省**市**区洛溪**86号,联系电话151****2989,收件人:张新硕,地址:**省**市****城街纯水岸小区1号楼,联系电话198****9913涉案卷烟外包装良好。卷烟条码为破损,两个快递包裹面单信息相同。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执法人员拨打寄件人和收件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市凤岗街道体****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包裹内有卷烟,无法提供运输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河****检测站检验,抽检的涉案卷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卷烟价格,依据《**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烟计[2022)17号)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5]7号)规定,核定涉案卷烟价值壹仟贰佰(1200.00)元整。 因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分别在案发地点**省**市**市凤岗街道体****营业部、****公告栏张贴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接受处理,并公告我局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本案当事人超过公告限**期未来我局接受处理,现公告期已满,仍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5年7月22日 | **** |
公示日期截止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