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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已于2025年7月4日对**市**区大沙镇茅岗村沙井程三巷4号(**市**区茅岗村沙井程三巷4号)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我单位已将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公证并妥善存放于**市******销售中心旁M组团四楼物质存储室一。请上述房屋内物品所有人自本《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市******销售中心旁M组团四楼物质存储室一认领自己的物品。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物品所有人自行承担,我单位有权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联系人:杨伟中 联系电话:020-****7630
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领取地址:**市******销售中心旁M组团四楼物质存储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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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