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合同】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交通安全督导员服务采购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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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合同】****交通安全督导员服务采购

一、合同编号: HT_****-A

二、合同名称: 【初始合同】****交通安全督导员服务采购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交通安全督导员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政府大楼29楼

联系方式:0755-****9887

供应商(乙方):****

地 址:**市**区**路2011号**大厦十一层

联系方式:181****400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交通安全督导员服务合同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00

合同金额: 64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一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08-2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06

九、其他补充事宜:一、原合同内容: (一)第四条 服务关系 1.本项目为购买服务项目,甲方以购买服务形式向乙方购买80名交通安全督导员(下称:交通督导员)。 (二)第三十五条 该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含税****000.00元,即(大写):人民币含税价陆佰肆拾万元整。项目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成本[队员基本工资、执勤津贴、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五险一金、年终考核、慰问及奖励金、工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待遇、工伤待遇、交安队员保额不少于10万元/人/年的意外险、食宿费、交通费补贴]、税费、乙方的项目利润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三)第三十六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000元(壹佰玖拾贰万元整)作为预付款。 2、甲方在合同履约2个月后,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000元(壹佰贰拾捌万元整); 3、甲方在合同履约8个月后,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项****000元(贰佰伍拾陆万元整); (四)第三十九条 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月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乙方应予配合。1.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少于约定人数的90%且无正当理由的,经警告1次仍不改正,再每出现1次,乙方应按每超1次,即向甲方支付当月10%服务费用的违约金【以640万÷12个月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甲方对此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2.当月发现乙方派出的交通督导员连续5日少于合同约定人数的(因正常休假等劳动法规定下的情形导致缺员的情况除外),乙方应按照每少1人,即向甲方支付6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存在缺岗,或擅自离岗,或做与在岗值勤无关的事情,或在岗不作为、不履职、不尽职情况,每月累计达到3人次以上的,乙方应按照违反上述事项每超1人次,即向甲方支付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五)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依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最终结算总服务费用的3%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但乙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款项【以640万÷12个月为基数计算未履行合同义务累计天数的款项】。 二、现修改为 (一)第四条 服务关系 1.本项目为购买服务项目,甲方以购买服务形式向乙方购买68名交通安全督导员(下称:交通督导员)。 (二)第三十五条 该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含税****000.00元,即(大写):人民币含税价伍佰肆拾万元整。项目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成本[队员基本工资、执勤津贴、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加班费、高温补贴、五险一金、年终考核、慰问及奖励金、工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待遇、工伤待遇、交安队员保额不少于10万元/人/年的意外险、食宿费、交通费补贴]、税费、乙方的项目利润等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三)第三十六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000元(贰佰贰拾万元整)作为预付款。 2、甲方在合同履约8个月后,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项****000元(贰佰陆拾陆万元整); (四)第三十九条 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月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乙方应予配合。1.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少于约定人数的90%且无正当理由的,经警告1次仍不改正,再每出现1次,乙方应按每超1次,即向甲方支付当月10%服务费用的违约金【以540万÷12个月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甲方对此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2.当月发现乙方派出的交通督导员连续5日少于合同约定人数的(因正常休假等劳动法规定下的情形导致缺员的情况除外),乙方应按照每少1人,即向甲方支付6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存在缺岗,或擅自离岗,或做与在岗值勤无关的事情,或在岗不作为、不履职、不尽职情况,每月累计达到3人次以上的,乙方应按照违反上述事项每超1人次,即向甲方支付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五)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依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最终结算总服务费用的3%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但乙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款项【以540万÷12个月为基数计算未履行合同义务累计天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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