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老旧城区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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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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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现作出以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项目名称

**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均吾大道,南至枇杷林,西至蔺州大道7号支线平交处,北至环城路。(具体范围以拟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县国有土地****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办事处、********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从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1月13日。第一时段签约期限为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0月14日;第二时段签约期限为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3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

**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禁止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

2025年8月5日


附件

**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古府办规〔2025〕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县老旧**街区改造环城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均吾大道,南至枇杷林,西至蔺州大道7号支线平交处,北至环城路。(具体范围以拟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合法权属为补偿依据。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内容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内容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结算补差。

2.产权调换地点。

(1)住宅房:齐安宫31号楼、凯旋城14号楼、蔺州国际小区等空置住宅房。

(2)营业房:齐安宫5—13号楼、齐安宫28—30号楼、齐安宫31—32号楼、惜字苑等空置营业房。

3.选房原则。

产权调换房屋应遵守公开透明、和谐有序、面积相近的原则。征收非营业用途房屋,只能用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实行现房安置政策,按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4.交付标准。

产权调换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商品房验收交房标准。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设备设施损失补偿,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房屋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按月计算;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算。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除住宅房****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实有设备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

1.水入户、安装费(需独立开户水表):每户补偿2100元。特殊用水的,****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2.电入户、安装费(需独立开户水表):每户补偿650元。特殊用电的,****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3.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每户补偿4200元。特殊用气的,****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4.通信设施入户、安装费:每户补偿300元。

5.空调移机、安装费:挂机200元/台,柜机300元/台,计算2次。

6.电热水器移机、安装费:300元/台,计算2次。

7.燃气热水器移机、安装费:200元/台,计算2次。

8.太阳能热水器移机、安装费:400元/台,计算2次。

9.抽油烟机移机、安装费:200元/台,计算2次。

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天然气和通信附属设施由征收人统一安装,不作补偿。

其他相关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及奖励

****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限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对照签约期时段计算一定比例的奖励。签约期限时段以公告为准。县属行政、事业、国企单位不予奖励。

(一)货币补偿的奖励。

1.签约期内第一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的奖励30%。

(2)营业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28%。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20%。

2.签约期内第二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的奖励25%。

(2)营业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24%。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18%。

3.超时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的奖励。

1.签约期内第一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的奖励22%。

(2)营业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18%。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16%。

2.签约期内第二时段奖励。

(1)住宅房按期签约的奖励20%。

(2)营业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16%。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期签约的奖励14%。

3.超时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七、其他补贴补助

(一)购房补贴。

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在**县购买商品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符合**县执行的其他购买商品房补贴政策的,按最优政策执行,同一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二)物业管理补助。

物业管理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三)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物业维修资金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未配备电梯的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35元/㎡计算;被征收房屋配备电梯的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55元/㎡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四)困难户补助。

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且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不足50㎡的按50㎡进行补偿,并以50㎡为基数计算各项奖励和补助。

(五)残疾人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的住宅房屋,****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持有房屋产权比例对应的所属份额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六)对老红军的补助。

征收老红军及其配偶住宅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拟征收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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