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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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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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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预算单位执行《会计法》《预算法》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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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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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第四条第四款: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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