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矿厂配电室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竞争性谈判条件 本竞争性谈判项目为****采矿厂配电室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项目编号:**** ,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单位为****(以下简称 项目单位 )。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符合条件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参加****采矿厂配电室建设项目的谈判。 二、谈判内容 (一)谈判内容: 1.2520m**矿冶交换一体机配电室137.74㎡,本次竞争性谈判内容含旧房屋拆除,主体建设基础坑,地坪,挖方方量,电缆沟,红砖砌墙,岩棉板房,安装门窗、防盗栏,接地扁铁焊接、所有钢构铁件刷防火漆等工作。 2.2700m**风机房配电室131.76㎡房屋主体建造及室内外粉刷,防水工程,护栏拆除,挖方,回填,碾压,电缆沟,接地扁铁,安装轴流风机,防盗窗制作安装。 (二)谈判限价 谈判限价:48万元(含拆除费、运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所有费用,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谈判人资格要求 (一)谈判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谈判要求谈判人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独立签订采购合同,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有能力提供****采矿厂配电室建设项目的单位,且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质保服务及时者。 2.资质要求:承包商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以上资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人员需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力。 3.信誉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 4.类似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相同或类似(2022.****.2024)的业绩。 5.商业信誉:谈判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www.****.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6.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7.本项目资格审查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8.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谈判。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一)谈判文件的获取 1.报名截止日期:2025年8月12日下午18:00 2.谈判文件获取方式:通过现场或以邮件形式发送。 3.谈判文件售价:每套谈判文件售价为人民币200元,请银行转账(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谈判资格)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301********005648 开户行:****银行**县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武学龙 152****0836 (二)现场踏勘 项目单位不组织现场踏勘,可自行踏勘。 (三)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9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元整),银行转账。 2.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银行**县支行 账 号:301********005648 3.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4.到账时间:2025年8月17日 18:00时前 (四)谈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标书代写 1.谈判书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和密封。 2.谈判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8月12日;时间:18:00时(**时间)。标书代写 3.谈判时间:2025年8月18日;时间:11:00时(**时间)。 4.谈判书递交:现场递交。 5.谈判地点:****2楼会议室 6.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谈判书予以登记,不接收在规定期限后送达的谈判书。 (五)其他 1.本次竞争性谈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采购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谈判结果无效: 2.1谈判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 2.2谈判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3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交谈判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本谈判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中国招标网(www.****.cn)上发布。 (七)合规声明 本谈判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八)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谈判项目的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谈判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