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374号】

审批
广东-云浮-新兴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7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8-06 18:00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工业园****公司:

你单****工业园北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西片区排洪渠出口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工业园北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西片区排洪渠出口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工业园北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西片区排洪渠出口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

2025年8月6日


附件:

********工业园北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西片区排洪渠出口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工业园北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西片区排洪渠出口工程包含4个排洪渠出口,分别为7#、8#、10#、11#排洪渠出口,分别位于**江枫冼桥上游约1.41千米左岸处、上游约1.14千米左岸处、下游约535米左岸处以及联群大桥上游约34米左岸处,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30米、28米、33米、75米,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Ⅸ级以下。《****工业园北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西片区排洪渠出口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论证选用20吨级货船(15.0米×2.5米×0.4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拟建工程所处**江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采用25.91米、25.57米、23.67米、21.2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通航水位分别采用20.37米、20.32米、18.84米、17.61米。

(三)建筑物涉航参数

排洪渠出口总体沿堤岸布置,采用双孔钢筋混凝土结构箱涵排水。

7#排洪渠单孔尺寸为3.0米×3.0米(宽×高),最外侧设置抛石海漫,尺寸为10.0米×23.8米(长×宽),顶高程为18.57米,结构最外沿边线伸出堤岸约16.0米,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0.5米。设计流量为9.12立方米每秒。

8#排洪渠单孔尺寸为4.0米×3.0米(宽×高),最外侧设置抛石海漫,尺寸为10.0米×30.8米(长×宽),顶高程为18.52米,结构最外沿边线伸出堤岸约16.0米,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7米。设计流量为9.88立方米每秒。

10#排洪渠单孔尺寸为3.0米×3.0米(宽×高),最外侧设置抛石海漫,尺寸为10.0米×16.0米(长×宽),顶高程为19.00米,结构最外沿边线未伸出堤岸约27.0米,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36.0米。设计流量为7.09立方米每秒。

11#排洪渠单孔尺寸为3.5米×3.0米(宽×高),最外侧设置抛石海漫,尺寸为10.0米×27.0米(长×宽),顶高程为15.92米,结构最外沿边线伸出堤岸约16.0米,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44.0米。设计流量为2.15立方米每秒。

根据《****工业园北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西片区排洪渠出口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评价表》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