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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收告字〔2025〕8号
****林场:
****农场四队建筑用砂矿项目拟使用**市牧原镇境内权属****林场国有土地5.9884公顷,其中农用地5.9884公顷,全部为天然牧草地。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标准****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有关规定执行,牧原镇统一年产值区域区片为Ⅰ级,涉及一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26.0385万元/公顷,涉及地类补偿为:天然牧草地5.9884公顷,补偿标准为10.4154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0.4154万元/公顷,该项目补偿金额合计为62.3903万元。
拟申请用地范围内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涉及补偿。
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事宜。被使用土地未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者,******局质询,或依据《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有******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告知后,凡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