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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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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区创智新区振武路496****中心****中心窗口
联系方式:0532-****3103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登记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房屋所有权证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宋修元 | 继承 商品房 |
**市**二路302号18号楼4单元202户 | 鲁(2022)**市**区不动产权第****096号 | 李玲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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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