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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29MA0QAD0W24 | 建设单位法人:朱田存 |
| 柳泽一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县 |
| **赤****工业园区 |
| ****年产 270 万吨精品钢项目(四期工 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2-炼钢;铁合金冶炼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20-C3120-炼钢 |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县 ****园区 |
| 经度:119.28072 纬度: 41.8230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5-24 |
| 赤环审字〔2021〕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29MA0QAD0W24001P |
| 2021-12-1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2000 |
| 106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29MA0QAD0W2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1********255490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28MA7EK32P7A | 竣工时间:2025-02-01 |
| 2025-0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01 |
| 2025-07-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707E90LY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球团:150万吨/年球团链机回转窑1套; (2)白灰:年产石灰60万t 。 | 实际建设情况:(1)球团:150万吨/年球团链机回转密1套 ; (2)白灰:三期已建30万t/a,四期建设30万t/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球团:链箅机—回转窑球团工艺主要系统包括:精矿准备室、精矿干燥、配料、混合、造球、生球布料、生球干燥、预热、氧化焙烧、冷却及成品贮存与成品输出等(含烟气净化系统),燃料为精脱硫后高炉煤气。 (2)白灰:石灰车间拟**4座600t/d的双膛竖窑,生产能力60万t/a。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原料准备、石灰石煅烧、成品贮运等,以高、转炉煤气为燃料。 | 实际建设情况:(1)球团:建设1座4.0×36.0m链箅机和Φ5.0×35.0m回转窑、造球盘、环冷机等主体设施,燃用高炉煤气,工艺流程包括原料准备、精矿干燥、配料混合、造球布料、生球干燥预热、氧化焙烧、成品冷却和成品贮运等。 (2)白灰:三期工程已建设2座600t/d双膛竖窑,四期工程建设1座1200t/d石灰回转窑,原辅材料无变化、以高、转炉煤气为燃料。 |
| (1)球团:无。 (2)白灰:炉型变化,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没有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球团:废水:设置净循环水系统、湿式除尘浊环水系统。净循环排污水****处理站处理;浊环水系统排污水作为造球加湿系统补充水。 废气:铁精矿烘干炉干燥烟气经1套筛管浸入式湿式除尘器+1个30m高排气筒排放(除尘效率大于99%);球团焙烧烟气采用1套经静电除尘+1套旋转喷雾干燥吸收(SDA)脱硫工艺+1套GGH 换热系统+1套脱硝烟气补燃系统(燃用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1套SCR脱硝工艺+1根60m排气筒。 (2)白灰:废气:3#、4#白灰窑焙烧烟气设2套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1套SCR脱硝设施+2根60m排气筒; 废水:石灰车间废水为净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处理站。 | 实际建设情况:(1)球团:废水:脱硫改为湿法脱硫产生脱硫废水,经由管道输送至烧结混料室生产回用;净循环排污水和浊循环排污水排至球团车间循环水池回用于球团造球加湿和脱硫系统补水。 废气:球团烘干炉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1根30m排气筒排放(除尘效率大于99%);球团焙烧烟气采用1套静电除尘+1套湿法脱硫工艺+2套GGH换热系统+2套脱硝烟气补燃系统+2套SCR脱硝+湿电除尘器+1根75m排气筒。 (2)白灰:废气:回转窑窑尾烟气设1套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1套SCR脱硝设施+1根排气筒高度55m;废水:石灰车间净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排入球团车间循环水池,用于球团脱硫和造球加湿。 |
| (1)球团:高炉煤气精脱硫取消,采用末端治理污染物,没有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排放量增加。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动,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废气处理设施效果不低于环评要求,没有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2)白灰:由于炉型变化废气治理设施变化,没有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排气筒高度降低在10%以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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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3 | 100.81 | 689.4284 | 0 | 0 | 412.11 | 100.81 | / |
| 717.68 | 410.4 | 2078.93 | 0 | 0 | 1128.08 | 410.4 | / |
| 390.61 | 93.2 | 1167.0459 | 0 | 0 | 483.81 | 9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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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球团车间脱硫废水处理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修改单(表2钢铁联合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四期工程产生废水主要为车间净循环系统排水、浊循环排污水、球团脱硫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净循环排污水和浊循环排污水排至球团车间循环水池回用于球团造球加湿和脱硫系统补水;脱硫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烧结混料;本期工程无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依托往期已建配套处理设施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球团车间废水排放口检测结果,六价铬、砷、汞、总铬、铅、镍、镉、铊均低于检出限,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修改单(表2钢铁联合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要求。 |
| 1 | 球团焙烧烟气处理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及修改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 焙烧烟气采用1套静电除尘+1套湿法脱硫工艺+2套GGH换热系统+2套脱硝烟气补燃系统+2套SCR脱硝+湿电除尘器+1根75m排气筒;烟气风机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 验收监测期间球团焙烧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最大折算浓度9.5mg/m3、SO2最大折算浓度14 mg/m3、NOx最大折算浓度46 mg/m3,监测结果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氨最大排放速率1.14kg/h,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最大折算浓度0.936 mg/m3、二噁英最大浓度0.010ngTEQ/m3,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及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最大折算浓度0.0129 mg/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4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球团烘干炉废气处理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球团烘干炉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1根30m排气筒排放 | 球团烘干炉废气颗粒物最大浓度8.3 mg/m3,监测结果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SO2低于检出限、NOx最大浓度23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 | |
| 3 | 球团配料转运、球团成品储运和球团除尘灰仓除尘器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 球团配料转运设1套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1根30m排气筒;球团除尘灰仓设1套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1根30m排气筒;球团成品储运设1套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1根30m排气筒 | 球团配料转运、球团成品储运和球团除尘灰仓颗粒物监测最大值分别为8.2 mg/m3、9.2 mg/m3、9.8 mg/m3,均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 |
| 4 | 3#石灰回转窑处理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 3#石灰回转窑烟气设1套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1套SCR脱硝设施+1根排气筒高度55m | 验收监测期间3#石灰回转窑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9.4mg/m3,监测结果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SO2最大排放浓度33 mg/m3、NOx最大排放浓度234 mg/m3、氨低于检出限,监测结果满足环评批复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现值要求,同时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标准限值要求。 | |
| 5 | 回转窑窑顶落料除尘器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 回转窑窑顶落料设1套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1根排气筒高度35m | 回转窑窑顶落料颗粒物最大浓度6.8 mg/m3,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SO2和NOx低于检出限。 | |
| 6 | 石灰地仓上料、石灰1#转运、石灰窑前料仓和石灰成品筛分除尘器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 石灰地仓上料、石灰1#转运、石灰窑前料仓和石灰成品筛分除尘器属于三期工程除尘器,由于3#石灰回转窑投运后导致原料和成品系统负载增加,故本次验收仍对其进行监测。 | 颗粒物监测最大值分别为9 mg/m3、9.8 mg/m3、8.7 mg/m3、8.1 mg/m3,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 |
| 7 | 厂界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本期工程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石灰石原料场、球团车间和白灰回转窑生产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以及脱硝用氨水罐区无组织氨。石灰石料场已在三期验收,车间各转运站转运点上方设集气罩;各粉料仓设密闭管;原料转运采用封闭式,配料仓仓顶和仓下皮带落料点设密闭罩;环冷机设集气罩、成品转运采用封闭运输、成品仓设置密闭罩,从而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 | 验收期间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检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要求。 | |
| 8 | 球团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控制措施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及修改单) | 车间各转运站转运点上方设集气罩;各粉料仓设密闭管;原料转运采用封闭式,配料仓仓顶和仓下皮带落料点设密闭罩;环冷机设集气罩、成品转运采用封闭运输、成品仓设置密闭罩,从而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 | 球团车间颗粒物无组织监测结果最大值0.906 mg/m3,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及修改单)无组织控制限值要求。 | |
| 9 | 白灰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控制措施 |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 车间各转运站转运点上方设集气罩;各粉料仓设密闭管;原料转运采用封闭式,配料仓仓顶和仓下皮带落料点设密闭罩;环冷机设集气罩、成品转运采用封闭运输、成品仓设置密闭罩,从而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 | 白灰车间颗粒物无组织监测结果最大值0.895mg/m3,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无组织控制限值要求。 |
| 1 | 厂界噪声控制措施 |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鼓风机、破碎机、振动筛等机械设备产生的设备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和安装消音器等措施降低厂界噪声排放。 | 验收期间厂界噪声检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环评报告:根据厂区各生产、生活功能单元可能产生污染的地区,项目重点防渗区主要包括高炉冲渣池、炼钢连铸、热轧浊环水处理系统(沉淀池、化学除油、回用水池等)、****处理站、废水管沟、危废暂存间、氨水罐区、事故水池、硫酸罐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执行。一般防渗区包括原料场、石灰窑、球团、烧结、炼铁、炼钢、热轧卷板生产区、除盐水站、净环水系统区、维修间、煤气柜等区域。一般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不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生产管理区、厂区道路采用硬化。 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后,污染物从源头和末端均得到控制,在正常状况下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环评批复:切实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相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涉水污染物构筑物做到可视化和渗滤监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但发现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合理确定事故水池的容积,确保满足事故状态下生产及消防废水贮存需要,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但出现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影响。 | 本项目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已在一期二期工程验收。氨水储罐围堰防渗做法:200mm厚C30、P8抗渗混凝土+水泥砂浆找平+聚氨酯涂膜+5mm厚混凝土保护层。事故水池防渗措施:C30、P8等级抗渗混凝土浇筑+防渗复合土工膜。雨水收集池防渗措施:C30、P8等级抗渗混凝土浇筑,3mm厚镀锌钢板止水带。危废暂存间采用彩钢板全封闭,地面采用土工布+HDPE高分子聚氯乙烯防渗膜进行防渗。生产管理区、厂区道路采用硬化。 以上地下水污染措施设施均已在往期工程中验收。 |
| 1 | 环评报告:工程所产生的含铁尘泥、氧化铁皮、煤粉、焦粉、石灰粉尘和废钢均返回生产工序再利用;冶炼渣、脱硫灰、废弃耐火材料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废油、废脱硝催化剂及RH精炼炉废耐火材料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进行安全处置。各类固废去向明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含铁尘泥、煤粉、石灰粉尘等采用罐车运输,在返回生产过程中均暂存在配料仓中,避免在回收利用暂存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堆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GB18597-2001)建设,同时加强在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因此项目产生的固废在暂存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环评批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根据项目产生固体废物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其中,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贮存、转运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一般固废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等相关规定。 | 一期、二期和三期工程已验收,本期工程涉及的一般固废为除尘灰和脱硫石膏。除尘灰全部回用本厂生产,脱硫石膏暂存在石膏库中,已与**市****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中脱硝废催化剂验收期间还未产生,产生后依托一期验收的危废暂存间暂存。一期、二期和三期工程已验收,本期工程涉及的一般固废为除尘灰和脱硫石膏。除尘灰全部回用本厂生产,脱硫石膏暂存在石膏库中,已与**市****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中脱硝废催化剂验收期间还未产生,产生后依托一期验收的危废暂存间暂存。 |
| 1 | 本次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高转炉煤气和20%氨水。同时确定高炉煤气柜和氨水储罐连接管道泄漏作为代表性风险事故进行事故情形设定。 本项目事故污水防范设置多级防控体系,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监测系统,可在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监测站进行应急监测系统联动,对环境风险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实时监控。针对项目的风险特点,设置车间级、厂级应急预案、公司级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园区风险防控体系进行有效连通并配备足够的输送能力。项目报警和紧急联动设施齐全,****园区监控系统和应急救援体系,配备齐全的应急物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满足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要求,在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 已落实。本项目已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号:150429-2025-010-M。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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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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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目属于产能置换项目,2020年1月23日由《内****信息化厅关于****270万吨精品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内工信原工字[2020]24号)予以确认。同日,****委员会出具了《****年产270万吨精品钢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编号:****)。项目2020年9月开工建设。为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出具了本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2021年12月22日,****信息化厅《****集团有限公司跨省转移产能置换装备拆除的验收意见》,****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能置换装备的拆除。******公司年产270万吨精品钢项目已完成产能置换。根据本项目总量确认书,区域大气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在2021年5月12日前已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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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各项生态恢复工作。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与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已完成厂区绿化生态恢复工作30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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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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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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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