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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别克SGM7306ATA皖ASJ022 |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皖ASJ022 |
| 车辆品牌 | 别克 | 车辆型号 | SGM7306ATA |
| 发动机号 | - | 购置日期 | 2012-04-01 |
| 数量 | 1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标的为车辆资产,不含号牌。 2、本标的资产无抵押、质押、担保、诉讼等他项权利限制。 3、标的资产的运输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开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开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5、****交易所备查文件。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经开区合掌路99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同时在****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交易所****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重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标的车辆为现状转让,以挂牌期间现场踏勘时所展示的处置范围内实物现状为准,以现状进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同时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7、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非转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8、受让方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在接到转让方的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给予配合。若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运、过户等工作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9、受让方须在车****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受让方应同时将****车行驶证及登记证复印件交予转让方备案。标的车辆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保险费、年检费、相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前,如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 10、转让方承担本标的车辆移交过户手续办理前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受让方承担本标的车辆在办理过户移交手续期间及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均。 11、自转受双方完成标的车辆过户手续后,标的车辆的保养、保管、费用承担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意向受让方****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及由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承诺函》(详见挂网附件)。 13、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15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3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徐先生 |
| 联系电话 | 133****0171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承诺函****318.pdf | ||||
| 2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