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区团结新村南一区12栋128号房屋出租 |
| ******市**区团结新村南一区12栋128号房屋出租 | |||||
| **** | 挂牌价格24.34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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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5-08-07 | ||||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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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查看联系人:崔潆清 联系电话:183****7883 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市**区团结新村南一区12栋128号。宗地面积425.2㎡,建筑面积641.98㎡,房屋共3层,于1988年建成,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现处于闲置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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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4 万元 | ||||||||||
| 一次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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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按年收取,****中心专用账户结算,****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首期交易价款。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首期交易****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中心****公司 开户行:****营业部 账号:7010 2010 01000 95687****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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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2、****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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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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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租赁期限:5年。 2.免租期:自租赁房屋交付日的次日起的90天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免租期,用于承租方装修。免租期内承租方免缴租金,但承租方施工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电信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承租方承担。房屋租金前两年不递增,从第三年开始,在前两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递增5%,即房屋年租金每两年递增一次,增幅为5%,租赁期限内递增两次。 3.租赁押金的金额为首个租赁年度一个季度租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押金不计利息,不得用于抵扣租金。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出租方按约腾退场地且结清相关费用的,承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押金。 4.租赁期限内,每一年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出租方收款后给承租方开具合法有效的、与当期租金等额的发票。 5.承租方应对租赁房屋内的原有专用电气设备、机房,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警、通风、空调、电梯等以良好的管理标准进行独立的物业管理。 6.承租方应自行对租赁房屋实施保安、保洁、养护等物业管理工作,该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建筑外墙,地上停车场、停车场通道。承租方在使用及养护上述场所时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照明、通风及动力,绿地喷灌、杀虫, 清洁、卫生耗材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租赁房屋交付后,承租方在不破坏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分隔、装潢、改造装修。但承租方的装修改造应事先提供方案,报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实施装修。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各种装饰、装修手续,施工以及与施工相关的审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应保证在装修、改建过程中不得危及租赁物业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亦不得损坏、毁损出租方原有的设施、设备。如上述情况出现,承租方应赔偿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9.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须守法经营,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法令的经营业态禁止进入。 11.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房屋用于经营酒吧、KTV(卡拉OK)、洗浴等娱乐场所;不得用于从事汽修、洗车及危化品、烟花爆竹、罐装液化气等污染、高危类项目;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12.本标的承租后,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享优先承租权。 13.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14.标的查看联系人:崔潆清 联系电话:183****7883 马飞 联系电话:186****7333 马野 联系电话:152****4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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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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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7:00:00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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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动态报价 | ||||||||||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91-****555 | |||||||||
| 付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891-****5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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