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污水收集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区城市排水项目二期)监理合同信息
|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区城市污水收集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区城市排水项目二期)监理 |
| 合同编号 | HBGC25062 |
| 合同名称 | **区城市污水收集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区城市排水项目二期)监理 |
| 招标人(甲方) | **** |
| 中标人(乙方) | **** |
| 合同金额(元) | 1,514,700 |
| 合同期限 | 545 |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5-08-07 17:30:00 |
| 合同完成日期 | 2027-02-08 17:30:00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代理机构 | **** |
| 合同附件 | 详情见附件 |
| 其他 |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项目监理机构正式开展工作后(以委托人签发的《监理进场通知》日期为准)每月按审定合格工程量的结算价格×监理单位投标所报监理费费率×85%支付月度监理费用。 (2)监理人撤离现场,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 100%;(按工程经审计后的结算价格×监理单位投标所报监理费费率×10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结算金额 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待质保期在缺陷责任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发生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3)委托人支付监理酬金前监理人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监理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进行支付。 (4)投标费用应考虑合理的加时和加班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工程量增加以外的任何情况造成施工工期**都不增加监理费(工程停工超过 3 个月的,由发包人、监理人办理好暂停现场监理工作的书面通知),同时监理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取监理报酬。 费用支付监理费用结算: 最终监理费结算额=该工程经审计后的结算价格×监理单位投标所报监理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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