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竹海炭****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佳均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处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5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35931.8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报销费用12419.4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省****社会保障局11楼办公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