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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于2023年3月23日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乡字第**县****00003号),其前期申请办理时所依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已于2023年1月5日变更为不动产权证(证号:云〔2023〕**县不动产权第****002号),且土地面积有所变化。
鉴于上述土地权属证明已发生变更,导致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面积与不动产权证面积不相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撤销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乡字第**县****00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本撤销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旅游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日内,如无异议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即视为该许可证已撤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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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