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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7
忻审管社未许字〔2025〕第28号
******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7月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7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 部分医务人员血液透析专科培训时间不够三个月。
2. 药剂科无专职药学人员。
3. 医疗区布局有欠缺,急救转运通道不合理。
4. 部分设备与设备清单提供的数量、参数、型号不一致。
5. 水、电双回路设施缺乏,污物处置场所不合规。
6. 部分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差。
7. ****管理委员会。
8. 透析液和环境卫生学监测欠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8月7日
抄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