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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机关对亿达(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亿达(莆****公司
住所地:**省**市**区龙桥街道明阳路55号云上居A区7号楼10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亿达(莆****公司在**永****公司组织的海宸新苑物业服务采购(二次)(编号:****)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亿达(莆****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2946.91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89,382.27元*5‰=22946.91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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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