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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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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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施工质量问题,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等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住宅工程交付保修畅通机制

为保障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工作实施,建设单位应在**住宅项目全面建立“四个三”质量保修畅通机制,即三部位告知、三渠道报修、三类别维修、三措施保障。

(一)三部位告知。由建设单位在大堂、电梯轿厢、户内分别设置《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受理公示牌》、《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名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卡》(详见附件1)。

(二)三渠道报修。住宅交付后,房屋所有权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向建设单位、****公司、施工单位报修,各单位应及时响应业主报修,履行保修义务。

(三)三类别维修。建设单位应牵头对各类质量报修问题分级处置,简单问题“马上修”、一般问题“限期修”、复杂问题“承诺修”。

(四)三措施保障。建设单位对质量问题处理、验收要到位,质量问题维修后向房屋所有权人反馈要到位,质量问题档案记录要到位,保障质量维修规范性、满意度。

二、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质量回访等义务,明确质量保修主体责任,明确保修期限、处理流程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一)明确质量保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建立保修和回访档案备查。

(二)明确交付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建设单位的交付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交付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异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充分告知房屋所有权人。

(三)明确质量保修处理流程。建设单位接房屋产权人、物业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报修、保修事项,牵头按照受理确认、维修处理、复查反馈等流程,对每件质量保修事项做到有跟踪、有落实、有反馈。维修完成后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验收确认,宜形成书面签字材料。

(四)明确质量保修处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易于判断原因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与投诉人沟通确认后,限期整改完成。对存在责任界定不清、有较大争议或存在较**全、使用功能隐患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充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共同商定处置办法,若存在较大分歧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

各县(市、****建设局****建设局)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落实质量通病治理,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实施“四个三”保修,并按“四个明确”工作要求积极协调处理质量保修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保修规定,全力配合建设单位保修处理工作。

(一)依法管理,确保公平。****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负责施工许可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建设局负责市本级施工许可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对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或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房屋质量投诉,虽不符合受理条件,但需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指导投诉人处理。质量投诉处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归口办理、属地解决原则,确保信访事项不越级。

(二)加强联动,重点监管。各县(市、****建设局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管,对住宅工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群访群诉、重大质量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将其建设的项目列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增加监管频次,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县(市、****建设局应定期对**住宅工程“三部位告知”设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保修和质量回访责任。

(三)压实责任,强化考核。对存在质量投诉处理不力、推诿扯皮,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产生较大社会负面舆情影响等情形的建设、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警告、约谈、通报,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法移**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各县(市、****建设局加强信访投诉处理,对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较多的工程,应压实监管责任,强化对相关工程监督人员的考核。

(四)社会监督,保障权益。通过制度指导,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实施,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保障制度措施实施走实、落地,切实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1.《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受理公示牌》《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名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卡》式样

2. 项目质量回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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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附件:

1.附件1.《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受理公示牌》《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名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卡》式样.wps

2.附件2. 项目质量回访记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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