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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公司违法占地案处理情况》(****)的公示
被处罚单位:**县****公司
地 址:**县水头镇水头村
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公司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4.现场照片等为证。
违法事实:2022年5月,**县****公司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水头镇水头村集体土地3.83亩(均为建设用地)修建棚户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水头镇水头村集体土地3.83亩修建棚户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厅关于印发《**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30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551.62平方米。
2.对该公司违法占用水头镇水头村集体土地3.83亩(2551.62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00元的标准处罚,共计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壹佰陆拾贰元整(小写:255162元)。
公示时间: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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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