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公司100%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CQ0821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8-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9-05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省,**市,**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转让底价 |
****267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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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颜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85594、057****85582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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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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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寿昌镇寿昌大道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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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仇飞 |
成立日期 |
2011-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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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12000 |
实收资本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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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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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3237X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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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开发区行政规划区域内经营:管道燃气(天然气),以下仅限地址设在**市****良种场)的分支机构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天然气);销售:天然气管材、配件、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燃气设备、燃气具、厨房设备及安装、维修。(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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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人)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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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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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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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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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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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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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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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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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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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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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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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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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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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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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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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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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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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2.68 |
-****6161.35 |
-****53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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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55833.36 |
****42502.52 |
****333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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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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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30财务报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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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93945.03 |
****21263.94 |
****26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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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654.33 |
-235195.64 |
-23668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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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类型 |
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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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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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公司苏华评报字[2025]第384号《****拟转让****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标的企业已无**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资质。 3、据******公司苏华评报字[2025]第384号报告所示:标的企业持有编号为****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地类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本次股权转让,若因标的企业股东改变引起该土地使用权类型发生变更或涉及相关部门审批的,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或审批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其受让股权是否会涉及该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或涉及相关部门审批等情况,并自行了解该等变更及审批相关制度规定。若转让成交后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或审批的,受让方承诺同意并配合标的企业办理该等变更或审批手续,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税、费等)由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交易所、经纪会员对该等变更或审批最终结果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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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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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天目山路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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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万向伟 |
成立日期 |
2001-09-11 |
|
| 注册资本 |
400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0313047 |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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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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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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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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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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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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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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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杭****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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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日期 |
2025-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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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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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文件名称 |
杭****集团有限公司董****集团2025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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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公司100%股权 |
| 转让底价 |
****26700.00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25]14978号《****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公司苏华评报字[2025]第384号《****拟转让****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25]14978号《****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公司苏华评报字[2025]第384号《****拟转让****公司股权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义务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员工安置:标的企业无在册员工,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 (5)本次股权转让自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6)意向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全部债权(简称“标的债权”)处理: 截至2024年8月31日,转让方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合计人民币2513.5万元,其中借款本金为2500万元(利率为一年期LPR下浮75BP),利息13.5万元。 2024年8月31日后,转让方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合计人民币7100万元(利率为一年期LPR),用于归还借款、支付工程款等;标的企业已向转让方归还部分评估基准日前的借款及利息合计853.5万元(其中本金840万元,利息13.5万元)。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的同时,协助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偿还向转让方的全部借款(即:标的债权的本金+截止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标的债权的利息)。受让方同意将标的企业归还前述借款本金与利息作为股权转让的交割先决条件之一,如标的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的,转让方有权延期交割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且该延期交割不影响受让方的交易价款支付。 (7)已知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转让方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以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标的交割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且标的企业偿还向转让方的全部借款后,转让方书面通知杭交所,杭交所经审核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登记后,****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3)股权转让成交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成交日。 (4)股权转让生效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生效日。 (5)股权转让交割日: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 5、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 6、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7、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浙交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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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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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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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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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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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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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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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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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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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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