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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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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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市**区**北路126号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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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
出租资产概括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 计算租金面积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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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用途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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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期限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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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限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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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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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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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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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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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采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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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40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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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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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经营者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法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6.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7.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自然人意向承租方: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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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条件 |
1.按时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2.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3.物业使用前承租方自费、****政府要求的物业用途、二次消防验收、经营等证照和批文; 4.水电费按实际情况结算; 5.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 6.出租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支付; 7.到期退租,承租方应按时缴清租金及各项费用;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分租和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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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事项说明 |
1.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 (5)在竞价程序中包括意向承租方在内的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将登记入册,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出租方/产权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公有房屋竞租,且保留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物业在成交后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按现状交付使用(计算租金面积以发布的招租信息公告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以现场看样时为准。如在成交后再提出误差异议的,成交价不作调整,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均与出租方无关。 3.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不得以是否能够办理相关证照为由拒交、缓交、欠交租金,承租方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办理证照为由向租赁合同中的甲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相关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 4.物业按现状出租,物业的管理、修缮和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且费用自理。承租方若需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增加配套或增容的,须将装饰装修方案或设计图纸交给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承租方办妥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承租方装饰装修应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接受****公司的监管,且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报建和装饰装修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未说明事项,以租赁合同有关约定为准。 5.合同期****政府行为、公共利益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提前1个月通知,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6.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7.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希望了解物业实地情况的,可自行或来电预约到拟租赁的物业进行现场踏勘和察看。 8.租赁期满或合同因故解除,承租方须无条件将物业完好地交还出租方。承租方所投入的不可移动或依附于物业的装修、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承租方不能按要求按期交还的,每逾期1个月应额外向出租方支付当月租金3倍的逾期占用费。 9.出租方不作物业使用的监管义务,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消防、安全、卫生等存在的问题都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如有火灾、水灾、盗窃等情况,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0.承租方应在交易机构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前往****(联系电话:****663,地址:**北路126号)签订租赁合同,第一期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向租赁合同中的甲方交纳,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1.非原租户成交或物业现状为占用的,承租方在该物业原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且物业清场完毕并由原租户将物业交还出租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原租户交还物业后的现状将物业交付承租方使用,该物业的清场和移交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如该物业原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之日起90日内出租方未收回物业,则本次招租自行作废终止,新承租方不得追究责任。 12.报价加价幅度:10.00元/月或10.00元/月的整数倍。 13.交易保证金处置: (1)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按规定将招租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 (2)承租方的招租保证金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齐履约保证金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和出租方(或租赁合同中的甲方)开具的租赁保证金收据,在承租方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其交纳的招租保证金本金。 1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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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承租方 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期满当日**时间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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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详见《30宗物业公开招租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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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保证金 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期满当日**时间21: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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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账户 |
户 名 |
****交易所****公司 |
| 开户银行 |
****银行****公司****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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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账号 |
213********61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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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罗小姐0751-****168 肖小姐183****5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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