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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申请材料及《关于国投灵****风电场工程1#**线临时施工道路及弃土场临时用地项目使用林地延续手续的请示》。经审查,****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国投灵****风电场工程1#**线临时施工道路及弃土场临时用地项目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灵林许字〔2023〕136号)临时****镇社岭村1林班2.1、4.1、6.1、6.2、8.1、8.2、9.1、25.1小班,茶亭村1林班191.1、202.1、202.2、202.3小班和大水垌村1林班101.1、128.1、139.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3.9334公顷,延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至2027年5月4日。
二、你单位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和《****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接受我局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要按规定及时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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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