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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及《关于国投灵****风电场新圩镇将军岭施工便道及弃土场临时用地项目使用林地延续手续的请示》。经审查,****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国投灵****风电场新圩镇将军岭施工便道及弃土场临时用地项目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灵林许字〔2023〕212号)临时使用到**县新圩镇那东村2林班100.1、100.2、118.1、118.2、131.1小班;梯始村1林班216.1、216.2、239.1、239.2、239.3、140.1、249.1、250.1、239.4、253.1、239.5、243.1小班和檀圩镇大水垌村2林班3.1小班;茶亭村3林班68.1、87.1、90.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4.3717公顷,延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至2027年8月21日。
二、你单位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和《****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接受我局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要按规定及时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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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