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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容和****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721MA5KAAYG3H):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53号、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54号、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55号、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56号、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57号、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58号、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59号、灵县税二分强催〔2025〕16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领取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县**路77****总局****税务局**办公区405办公室。
电话:0777-****40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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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