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25年7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 日期:2025-08-11 | ||||||||||||||||||||
| 公告〔2025〕8号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5-****228(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 真:0435-****099 通讯地址:辉****镇兴工路53号 邮 编:1351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辉环审字〔2025〕19号 关于辉**朝****加工厂年屠宰25万只肉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朝****加工厂: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辉**朝****加工厂年屠宰25万只肉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建设地点位于**市辉****镇王家屯村。**一座综合车间,建筑面积为400m2,内部配套**屠宰间、待宰间、检斤室等,设置屠****屠宰场,不配套建设化验室。项目年屠宰25万只肉鸡禽类,日屠宰1000只肉鸡禽类。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废水包括屠宰生产废水、待宰间冲洗废水、职工日常生活废水。待宰间冲洗废水、屠宰工艺废水经收****处理站,处理后须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表3中三级标准,满足辉**沣****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指标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防渗储池,定期由罐车运输至辉**沣****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辉发河。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污水处理站、危废间按照重点防渗区进行防渗,生产车间按照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其他区域按照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一般地面硬化即可。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屠宰间、待宰间采取封闭式建设,喷洒除臭剂、及时清理待宰间内的粪便,日产日清,通过风机将屠宰间臭气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处理站均采取全密闭式建设,采用风机将恶臭气体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恶臭气体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选低噪设备,经采取有效的消声、减振、隔声措施后,经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润滑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生产厂房内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点(面积约5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肠容物、屠宰下脚料和待宰间粪便经收集后,直接装袋密封,外售做有机肥料;检疫不合格禽全部送至辉**长江病****服务中心****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置;屠宰下脚料、隔油池废油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处理后与生活垃圾一同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