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郎征补安置〔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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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郎溪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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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能源
名称: ****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郎征补安置〔2025〕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8-11 发布日期: 2025-08-11
关键词: 征地法定公告
****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郎征补安置〔2025〕17号
发布时间:2025-08-11 10:47

****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郎征补安置〔2025〕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郎征预告〔2025〕1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梅渚镇大梁村、**村集体所有土地13.4521公顷(201.7815亩)。****政府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梅渚镇大梁村、**村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一、三、五至八**钟梅路,南至白茅**路,西至白石涧路,北至**西路;地块二**云台路,南至**中路,西至大闸路,北至**中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县2025年第十六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经济开发区白石涧路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已于2023年10月18****政府****政府批准)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3.4521公顷(201.7815亩),其中:农用地13.4521公顷(201.7815亩),含耕地12.2684公顷(184.026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明细

地块号

面积

农用地面积

耕地面积

(街道)

(社区)

公顷

公顷

公顷

地块一

梅渚镇

大梁村

3.6351

54.5265

3.6351

54.5265

2.7635

41.4525

地块二

**村

0.9956

14.934

0.9956

14.934

0.6835

10.2525

地块三

大梁村

0.3272

4.908

0.3272

4.908

0.3272

4.908

地块四

3.9976

59.964

3.9976

59.964

3.9976

59.964

地块五

0.2709

4.0635

0.2709

4.0635

0.2709

4.0635

地块六

0.9129

13.6935

0.9129

13.6935

0.9129

13.6935

地块七

2.3106

34.659

2.3106

34.659

2.3106

34.659

地块八

1.0022

15.033

1.0022

15.033

1.0022

15.033

合计

13.4521

201.7815

13.4521

201.7815

12.2684

184.026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集体农用地按照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每亩188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8200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38号)执行。具体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情况如下: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水田作物

1200

旱地作物

1000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涉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2个(梅渚镇大梁村、**村),涉及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53户,不涉及房屋征收,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4〕15号)的规定执行。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

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缴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不缴费不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规划局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政府****办事处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梅渚镇大梁村、**村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张振,联系方式:****183)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张振,联系方式:****18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于2025年8月11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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