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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材料及《关于****县100MW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进场道路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延续手续的请示》。经审查,****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县100MW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进场道路临时用地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灵林许字〔2023〕198号)临时使用到**县烟墩镇六加村1林班45、30、5、20、22、23、25、39、38、41、59小班,六加村2林班13、29、41、30、11、28、33、42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0.8162公顷,延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至2027年6月29日。
二、你单位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和《****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接受我局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要按规定及时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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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