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4座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通告
****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大悲水库、****水库****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水库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443.3m(85高程)以下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449.7m(85高程)顺山坡上延200m。
大坝管理范围为以下坝脚以外300m,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0m;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m。
泄水建筑物(溢洪道、泄洪道)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设外缘线以外30m;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
****水库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252.09m(85高程)以下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边线至校核洪水位257.63m (85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m或分水岭以内范围。
水库大坝下游为坝脚以外30m的范围,大坝左、右岸为坝端开挖线以外30m;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范围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它建筑物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m的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
水库****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食堂、值班宿舍、备用电源机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周边范围。
****水库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19.33m(85高程)以下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顺山坡上延30m。
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外100m,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100m。
溢洪道两侧及其他建筑物外缘线外30m为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m。
****水库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81.85m(85高程)以下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顺山坡上延30m。
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下游坝脚外100m,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100m。
溢洪道两侧及其他建筑物外缘线外30m为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m。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大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水行****水库管理要求,****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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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