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睢**凌城镇****侧、**路东侧地块(以下称“调查地块”)位于**市睢**凌城镇,调查地块四至范围:**凌城供电所,南至**路,****政府,北至万福佳苑小区;调查地块占地面积2604.57m2(约3.91亩);****中心坐标经度E118.12264°,纬度N33.81891°。
根据****规划局出具的《凌城镇****侧、**路东侧地块规划条件》(2020年8月),调****机关团体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自然**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机关团体用地属于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A1行政办公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A1行政办公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地块按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以上文件要求需补办用地手续,****规划局委托****对睢**凌城镇****侧、**路东侧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到委托后,****作为调查单位,对调查地块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历史影像图、现场踏勘、相关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结果表明:调查地块2012年以前为农田,2012年地块内新增灌溉沟渠,2018年地块内新增项目部,现场踏勘期间调查地块内现状为凌城镇人民法庭。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存在,地块及周围未曾发生过污染事故,土壤无污染痕迹无异味。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地块四周存在居民区、农田和企业等,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明确的污染源,周边环境对调查地块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调查期间开展了快筛检测,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8个快速检测点,地块外布设1个快速检测对照点,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及**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无异常。
三、调查结论
综上,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与分析,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机关团体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土地使用权人:****规划局
委托调查单位:****规划局
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152****6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