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办结的5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商行经营的红油翅尖(辐照食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4日,****管理局****学院****研究所****商行经销的红油翅尖(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5年03月08日,生产企业:成****公司,规格型号:248克/袋)进行评价性抽检,****学院****研究所检验,上述红油翅尖(辐照食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红油翅尖(辐照食品)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商行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上述批次相同的红油翅尖(辐照食品)10袋,依法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
****商行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红油翅尖(辐照食品)部分已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5月26****商行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商行于2025年4月3****商行以8元/袋的价格共购进上述批次红油翅尖(辐照食品)30袋,销售单价11.8元/袋,已销售20袋(其中10袋被监督抽检),剩余10袋被我局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4元。****商行购进上述批次红油翅尖(辐照食品)时,已按照规定索取相关进货票据,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相关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罚款,但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油翅尖(辐照食品)10袋。
二、**清澜陈斌海鲜摊经营的海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5日,****管理局****学院****研究所对**清澜陈斌海鲜摊经销的海贝(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进行评价性抽检,****学院****研究所检验,上述海贝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海贝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清澜陈斌海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海贝。
**清澜陈斌海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海贝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清澜陈斌海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5月30日对**清澜陈斌海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清澜陈斌海鲜摊于2025年4月15日从**文城永承贝品水产部处以18元/斤的价格共购进上述批次海贝10斤,销售单价20元/斤,共计销售10斤(含监督抽检的7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0元。**清澜陈斌海鲜摊购进上述批次海贝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清澜陈斌海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海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海贝进货**清澜陈斌海鲜摊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文城绍**果摊经营的芒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7日,****管理局委托****对**文城绍**果摊经销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6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芒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芒果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城绍**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芒果。
**文城绍**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芒果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城绍**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5月26日对**文城绍**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城绍**果摊未能提供该批次芒果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故无法查清该批次不合格芒果的总数量,仅能查清被抽样的2kg芒果,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0元/kg,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元。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文城绍**果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城绍**果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四、**东路邢文琼果蔬摊经营的甜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8日,****管理局委托****对**东路邢文琼果蔬摊经销的甜椒(购进日期:2025年4月18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甜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甜椒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东路邢文琼果蔬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甜椒。
**东路邢文琼果蔬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甜椒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东路邢文琼果蔬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5月29日对**东路邢文琼果蔬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东路邢文琼果蔬摊经销的上述批次甜椒是从****王秋丽蔬菜摊处3.2元/斤的价格共购进11.7斤,销售单价4元/斤,共计销售11.7斤(含监督抽检的7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6.8元。**东路邢文琼果蔬摊购进上述批次甜椒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东路邢文琼果蔬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甜椒进货
五、**重兴孙小萍蔬菜摊经营的白萝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23日,****管理局委托****对**重兴孙小萍蔬菜摊经销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4月22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白萝卜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白萝卜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重兴孙小萍蔬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白萝卜。
**重兴孙小萍蔬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白萝卜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重兴孙小萍蔬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5年6月6日对**重兴孙小萍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重兴孙小萍蔬菜摊于2025年4月22日从****超市处共购进上述批次白萝卜7.7斤,销售单价2.5元/斤,共计销售7.7斤(含监督抽检的7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25元。**重兴孙小萍蔬菜摊购进上述批次白萝卜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等,并进行了进货查验。
2.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重兴孙小萍蔬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白萝卜进货**重兴孙小萍蔬菜摊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