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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第15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市城市****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桂百)字第****002号,有效期:2025年7月10日—2027年7月9日。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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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