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告〔2025〕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县城镇建设用地(白花镇联丰村地段272.6820亩)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白花镇联丰村地段,属联丰村干布、禾辽、禾岭、沙完、******社所有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经济**社所有土地0.5519公顷(8.2785亩),其中农用地0.2162公顷(3.2430亩)、林地0.3357公顷(5.0355亩)。
(二)拟征收****经济**社所有土地0.0383公顷(0.5745亩),其中农用地0.0098公顷(0.1470亩)、林地0.0285公顷(0.4275亩)。
(三)拟征收****经济**社所有土地1.0942公顷(16.413亩),其中农用地0.8592公顷(12.8880亩)、林地0.235公顷(3.5250亩)。
(四)拟征收****经济**社所有土地5.3331公顷(79.9965亩),其中农用地4.2977公顷(64.4655亩)、林地1.0354公顷(15.5310亩)。
(五)拟征收****经济**社所有土地11.1613公顷(167.4195亩),其中农用地10.5379公顷(158.0685亩)、林地0.6234公顷(9.351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3.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9.8万元/公顷(林地调节系数为0.55)。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府〔2023〕99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用的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核定该项目按1.6353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45.916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9月1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9月1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人民政府(联系人:陈育成;电话:0752-****32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9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县新平大道3120(联系人:黄岸勇;电话:0752-****323)。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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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9日
**县城镇建设用地(白花镇联丰村地段272.6820亩)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拟征收**县白花镇联丰村的272.6820亩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特制定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面积和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白花镇联丰村地段,属联丰村干布、禾辽、禾岭、沙完、******社所有的集体土地,面积为272.6820亩,其中农用地238.8120亩、林地33.8700亩;四至范围详见附件《拟征收土地四至界线图》。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城镇建设用地(白花镇联丰村地段272.6820亩)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 被征地的 集体经济 组织 | 地类 名称 | 土地 面积 (亩) | 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 | 征地 补偿费 (万元) | |
| 土地 补偿费 (万元/亩) | 安置 补助费 (万元/亩) | ||||
| ******社 | 农用地 | 3.2430 | 2.6 | 3.9 | 21.0795 |
| 林地 | 5.0355 | 1.43 | 2.145 | 18.0019 | |
| ******社 | 农用地 | 0.1470 | 2.6 | 3.9 | 0.9555 |
| 林地 | 0.4275 | 1.43 | 2.145 | 1.5283 | |
| ******社 | 农用地 | 12.8880 | 2.6 | 3.9 | 83.772 |
| 林地 | 3.5250 | 1.43 | 2.145 | 12.6019 | |
| ******社 | 农用地 | 64.4655 | 2.6 | 3.9 | 419.0258 |
| 林地 | 15.5310 | 1.43 | 2.145 | 55.5233 | |
| ******社 | 农用地 | 158.0685 | 2.6 | 3.9 | 1027.4453 |
| 林地 | 9.3510 | 1.43 | 2.145 | 33.4298 | |
(二)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府〔2025〕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
(三)被征地农民按******保障厅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四)留用地安置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2976.966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673.3633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857.6862万元、社保费用445.9169万元。
五、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支付方式为转账、现金。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三)补偿款兑付时间为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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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