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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市**区****诊所
住 所:**省**市**区建设路街道葩金路4号霞**庄19栋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建
**市**区****诊所于2025年7月15****机关提出住所变更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同意该单位住所由**省**市霞光中路28号变更为**市**区建设路街道葩金路4号霞**庄19栋5号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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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