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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147、0878-****885****中心受理窗口)
传真:0878-****885
通讯地址:**州**市**路696****中心三楼C区11号环保部门窗口
邮 编:6750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出文日期 |
| ******公司(重新申请) | 915********476164L001R | 2025.7.2 |